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稽查局,局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总局2012年所得税工作总体要求,强化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方针,全面提高所得税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是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的体现,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直接体现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工作质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成立汇算清缴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及早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岗位责任,强化部分协调,提高汇算质量,堵塞征管漏洞,确保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辅导培训
要认真组织汇算清缴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一要外部辅导内部培训并重。要加强税管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确保能够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二要宣传辅导方式多样。要贴近纳税人实际,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纳税人学校,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了解申报流程,增强纳税人准确自行申报能力,提高纳税人遵从度,促进汇算申报质量提高。三要辅导内容有所侧重。加强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政策宣传,尤其是对变动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政策,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资产损失申报、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要进行重点宣传,做到广而告之,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不因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而影响汇算质量。四要重点行业重点宣传。对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汇总纳税企业、非营利组织、亏损企业、房地产企业等要进行专门政策辅导。
三、规范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隶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2年汇算清缴应于2013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5)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四、严格涉税事项的申报、报备、审批
要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报备、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按省局制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长地税发〔201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家税务局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及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优惠政策。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搞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
要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齐全性,申报、备案事项的真实性,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加强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核。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三)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四)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准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
六、明确汇算清缴相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
(三)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问题。
1、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设立的项目部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其实际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涉税事项应由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问题。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账建制,对符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包括房地产行业)。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认定工作进行下户核查。
(五)关于减免税软件录入的问题。凡所有涉税报批、报备事项的都要录入到减免税管理系统软件,录入的数据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软件要统一。减免税管理系统的审批类已经与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联网。
(六)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凡辖区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或者分支机构都要录入到征管大集中系统的汇总软件,各区、县(市)局税政科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
1、我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确定为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初始纳税申报时,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发项目位于长沙市市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0%。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实际利润分季(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
七、发挥税务代理作用,规范中介鉴证服务
各基层局要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大力引导、鼓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积极推广中介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八、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汇算清缴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资料和电子台账、财务报表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其中,对连续二年亏损的企业必须进行纳税评估。2012年度纳税评估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专项检查具有纳税评估所不能达到的管理效果,汇算清缴后,各单位要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针对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或根据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组织有效形式,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必须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2%。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
九、做好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和总结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要求。各单位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算清缴汇总软件),并形成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后逐级上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关联交易申报的组织情况、审核分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报送时间要求。各单位的汇总数据和总结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报市局。报送路径:市局FTP:“办公室/下载区/三处/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加强工作考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工作,市局将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试行)对各基层局进行考核,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