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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吉人社字〔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150元、1050元、950元调整为1320元、1220元、112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元、9元、8元调整为11.5元、10.5元、9.5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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