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强化征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税收征管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一般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含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照“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划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应按照上述规定属地办理税务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所辖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确定问题。
“生产经营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具备固定场所,并在场所内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场所所在地。
1.纳税人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核算地不一致的,以“生产经营所在地”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其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存在争议的纳税人,以市级民政部门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特殊规定
(一)市局直属局征管范围划分。
1.下列税收继续保留在直属局征管:
①部分市级独享税收,具体包括:城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下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城区范围内二手房交易税收;城区范围内契税;城区范围内车船税。
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
③跨市州税源划转单位税收。
上述②③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2. 涉及车船税代征的保险公司全部地方税收均由直属局征管。具体名单见附件2。
3.原由直属局征管的上述之外的纳税人(含销售不动产项目和未归档建安项目)均移交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二)高新区局征管范围划分。
1.麓谷园区范围内所有纳税人由高新区局征管,具体范围包括:东方红镇、雷锋镇、麓谷街道、信息产业园所属社区及行政村。
2.原高新区局征管的生产经营地在麓谷园区外(包括河东政策区、隆平高科技园、河西其他区域,下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3)以及信息产业园孵化企业继续由高新区局征管。
3.原高新区局征管的生产经营地在麓谷园区外的下列非高新技术企业继续由高新区局征管(具体名单见附件4),其他纳税人移交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三)长沙市国土局及其下属机构税收由雨花区局征管(具体名单见附件5)。
(四)城区范围内出租车营运税收由岳麓区局征管。
1.全市范围内建筑安装、房地产等项目相关税收均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对水、电、气等难以划分具体行政区划的建安工程项目,由市局确认后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项目登记并进行税收征管。
2.跨区、县(市)的建安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指挥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管理。对其税收收入按照各区、县(市)所占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合理确定比例进行划分。
(六)纳税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按照上述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对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报经批准后,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地方各税。纳税人总、分机构均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局审批;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的,由市局审批。
(七)此次文件下发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三、协调规则
(一)本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范围划分(调整)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69号)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文件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三)按照本文件规定经双方协调仍存在争议的纳税人,由市局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具体要求
1.此次征管范围重新明确后,各局要及时做好移接交相关工作,市局在2014年1月10日前统一进行调整。
2.此次进行调整的纳税人,其2013年度征管资料由迁出单位整理归档,不再进行移交。其2013年度税费结算工作由接收单位结合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迁出单位不再进行税费结算。
3.各单位要做好被调整纳税人的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更不得借机刁难纳税人。
4.自2014年1月1日起,上年缴纳税费在50万以上,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考虑税收计划的延续性,只在次年1月由各局上报市局集中调整,年中不再进行调整;上年缴纳税费在50万以下需要调整的纳税人,由各迁入单位征管部门集中收集资料,每月月底上报市局进行调整。
附件1.直属局保留单位清册
2.涉及车船税代征保险公司清册
3.高新区保留高新技术企业清册
4.高新区保留非高新技术企业清册
5.国土下属企业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