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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5号)已下发到各区、县(市)局,现将文件的起草说明转发给你们,便于大家了解文件的主要精神。

一、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条件

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账务核算健全,能够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能准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能依据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进行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额,并据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和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第八条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20%,我市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跨区域施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税总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税总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税总公告〔2012〕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第十一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52号)

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种情况,为便于操作,全市范围内统一按最低应税所得率8%乘以法定税率25%,即8%×25%=2%的核定征收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外来建筑企业的确认的权限和汇算清缴的要求

由于市局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直接管理纳税人,故本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外来建筑企业的确认的权限均归属于各区县(市)局税务机关。关于汇算清缴的要求见于以下文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五、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和依据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本次制定文件将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条件设定为主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据实计算、缴纳(扣缴)申报:

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外,还有“工资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等项目。

5.《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第205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六、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和适应税率

此条规定为:对未设立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工程价款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依据为:

1.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事建筑业,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是1.5%。

3.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七、明确公告起始执行时间和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处理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来长沙市局制定的建安文件中关于所得税的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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