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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近期,市局陆续收到各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为统一操作,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项目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

二、纳税人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多处房产、土地的,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纳税人已在市区范围内(不含望城区,下同)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的,其在市区范围内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向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分别向房产、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未在市区范围内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分别向房产、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房屋、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规定缴纳的,房屋、土地坐落地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补征。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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