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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科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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