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和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决定在我省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 2015年 3月 1日起 ,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皮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上述产品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皮革鞣制加工”(代码:C1910)执行,耗用农产品为黄牛皮或羊皮,未按皮革鞣制加工业登记但实际从事该行业生产的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 产品名称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扣除方法 | 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方英尺/平方英尺) |
| 蓝湿皮 | 黄牛皮 | 投入产出法 | 1.020 |
| 皮坯 | 黄牛皮 | 投入产出法 | 1.097 |
| 牛皮革 | 黄牛皮 | 投入产出法 | 1.179 |
| 蓝湿皮 | 羊皮 | 投入产出法 | 1.060 |
| 皮坯 | 羊皮 | 投入产出法 | 1.140 |
| 羊皮革 | 羊皮 | 投入产出法 | 1.200 |
本公告自 2015年 3月 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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