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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 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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