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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税法遵从,提高征管质效,指导全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风险管理是指地税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应用一定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和税法不遵从行为进行分析评价,并针对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从而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的过程。

第三条 税收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数据采集、风险规划、指标模型建设、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四条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按照“统一分析、分类应对”“横向联动、纵向互动”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局统一推广应用的税收风险管理系统为主要载体,以整合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纳税人申报(报送)的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数据仓库为支撑,开展风险分析和任务推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省局成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管辖范围内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统筹风险管理工作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局应相应成立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审议决定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研究审议风险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局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全省日常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局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及各市州局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风控部门)。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局、市(州)局负责本级风险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

省局负责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成员单位、省级列名大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和特定事项的分析监控;对其他纳税人和事项分析监控的具体分工范围,由市(州)局自行确定。

县(市、区)局负责落实上级局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并反馈有关情况,也可以按照上级局的工作安排或自主开展风险分析监控工作。

第十条 风控部门负责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建设风险指标及模型;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和任务推送;组织实施风险管理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所有按照上级局要求或相应领域管理要求开展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依照本部门职责分别提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计划,建设维护相关指标、模型,监督评价相应风险应对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系统的系统管理和运维保障,以及与数据抽取、指标模型装载等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数据是实施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前置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数据的采集和质量控制作为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利用有关税收管理系统,及时、全面采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报缴税、发票开具、财务报表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分级采集的原则,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供水、供电等特定企业,利用有关系统,定期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第十六条 省局统一部署应用数据仓库,对税收风险相关数据进行统一归集、共享应用。

第五章 风险规划

第十七条 税收风险规划是地税机关对一定时期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方针策略、工作任务、实施步骤等作出的系统性、全局性谋划。

第十八条 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所负责税种或管理事项的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省局风控部门负责牵头,按照总局国地税风险规划协同的有关要求,与省国税局协商协调,拟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工作(合作)计划,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风控部门下达综合性年度工作计划。

其他临时性风险管理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风控部门整合后统一下达,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下达。

第十九条 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根据避让上级计划的原则,遵照省局制定计划的程序,在上级下达计划后15日内,逐级制发本级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第六章 指标模型建设

第二十条 税收风险指标是根据分析定义过的数据项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进行比较、计算等方法,确定的具有风险控制意义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设计税收风险指标,应对名称、分类、计算公式和相关数据的指向、口径、来源等进行规范的描述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税收风险指标的建设,应以数据基础好、识别准确率高、效果直接的指标为主。在此基础上,可探索采集有关数据,建设与风险管理对象生产经营特点和特殊工艺流程等密切相关的指标,逐步形成系统、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省局负责建设基本指标及模型。市(州)、县(市、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应用指标及模型。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风控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共同对风险指标的应用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提升下级地税机关建设的指标、模型,并发布共享。

第七章 风险分析识别

第二十五条 风险分析识别是税务机关利用采集的各种涉税信息,运用风险指标、模型,查找出可能存在税收风险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

第二十六条 风险分析识别纵向以省局和市(州)局为主、县(市、区)局为辅开展;横向由风控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支持配合,共同开展。

第八章 风险等级排序

第二十七条 风险等级排序是指根据风险分析识别成果,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估值计算,评定纳税人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户归集风险点,对风险信息进行计算,按纳税人风险分值高低,将税收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省局应及时与省国税局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根据接收的信息,视具体情况推送应对。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与同级国税局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的工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商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风控部门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形成具体纳税人的疑点清册,详细列示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风险领域和具体的涉税风险点,为风险应对提供指引。

第九章 风险应对

第三十条 风险应对是根据风险等级排序的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分别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消除税收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的过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机制,由风控部门负责风险应对任务的归口管理,其他部门均不得自行下发。

第三十二条 风险应对任务主要通过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推送至同级风险应对部门和下级风控部门。对上级指派、外部门移交等特定纳税人或特定事项,可不经过风险分析、排序,直接推送风险应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稽查局负责风险应对任务。

第三十四条 对低风险的纳税人,采取提示提醒、纳税辅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中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方式进行处理;对高风险纳税人由稽查局优先选案实施税务稽查,未纳入稽查选案的采取纳税评估方式处理。

在高风险纳税人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国税局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国税局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对于国税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地税机关风险应对部门需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对于国地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可以与同级国税局协商,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在中、低风险纳税人应对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应对部门应移送稽查局实施税务稽查。

第三十五条 在风险任务应对过程中,除通过风险管理系统推送的风险点外,对纳税人风险所属期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应一并处理。

第十章 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是指对风险管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各主要环节运行状况、质量和效率做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 每批应对任务完成后,各级风险应对部门应将应对结果逐级反馈,并提出工作建议。风控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反馈信息,各自提出指标和模型的完善建议,交由原指标制定部门予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各级风控部门应及时汇总各部门对风险管理重点环节、重点对象、重点区域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估结果,定期发布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通报,形成持续改进的运行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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