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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科(处),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切实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过规定受理时限(每年5月末前)的。
2、填写的文字、数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资料不全在规定时限(5个工作日)内尚未补齐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的。
5、未按规定使用省局统一印制申请审批表的。
6、原件与复印件不相符的。
7、签字或盖章不全的。
8、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的。
二、减免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1、纳税人提供虚假报表或提交的申请、报表等数据间逻辑关系不符的。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未按规定计提、申报和录入征管系统的。
3、纳税人货币资金充裕,有能力缴纳税款的。
4、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非流动资产类(发放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合计增加额大于当年申请减免税款合计的。
5、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亏损额小于当年申请减免税款合计的。
6、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招待费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合计大于当年申请减免税款合计的。
7、纳税人申请减免年度新取得土地和新建房屋的。
8、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不是上一年度且无合理理由的。
三、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报
1、所有表格中涉及数字的,不加单位,涉及面积的单位默认平方米,涉及金额的单位默认元。
2、要书写规范、字迹工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3、每份减免税表只填写一个年度的情况,一年一表。
4、所附减免税资料一律用A4纸上报,财务报表除外。
5、空白表格可以复印,但纸张规格、厚度必须与原表一致。
四、减免税资料填报
1、纳税人申请报告:纳税人应详细阐述生产经营状况,减免理由、困难程度、亏损的主要原因及申请减免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
2、财务报表:纳税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必须是申请减免年度原始的财务报表,并加盖所属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不得另行制作表格及内容。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所提供的所得税申报表必须是申请减免年度申报表,必须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4、房屋、土地等证明材料:企业自用房屋的房产证、自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及有关与房屋、土地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必须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遭受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除提供本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图片等。
6、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减免所属期的完税情况,核实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以省局统一规定表格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变更。
7、减免税调查报告单(见附表3):调查人员应详细说明被调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理由、数额是否真实;停产或受灾的起止时间;纳税人房产(或土地)的使用情况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分析亏损原因,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此报告调查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并签字。
8、纳税人报送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可依据审批机关的权限而定,属于县(市、区)局审批需上报两份,属于市州局审批需上报三份,属于省局审批的需上报四份。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减免情况统计表
2.各税完税情况统计表
3.减免税调查报告单
4.年度减免房产税明细表
5.年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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