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吉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 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加快完善全省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 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标准化结构性改革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标准有效供给 ,提高吉林标准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 、战略性、引领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放管结合。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培育发展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地 方标准管理,保证公益类地方标准的基本供给。
2.坚持国际接轨、适合省情。借鉴发达国家及先进省(市、区)标准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 省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吉林特色的标准化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3.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既发挥好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省 政府各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4.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我省与国家标准化重大改革、标准化法规 规章修改完善的有机衔接;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 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改革目标。到2020年,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 吉林新型标准化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健全统一协调 、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地方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 的标准化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吉林标准水平,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 “硬约束 ”,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 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地方标准管理。
1.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按照国家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 求,对现行203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确有必要保留的,推动逐步整合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范围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再适用或者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重 复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优化完善地方标准体系。优化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推动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合 理界定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围绕吉林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社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等领域发展实际,重点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的 推荐性标准。对现行1593项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开展复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较 大差距,明显滞后于产业或技术发展的,分批次开展修订工作;存在交叉矛盾的,根据复审结果进行整 合修订;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3.规范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备案管理,及时开展标准 复审和维护更新,有效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或领域归口项目的前期立 项审查、试验验证、征求意见以及标准发布后的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推荐性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 及适用性。(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4.建立推荐性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 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和自查自纠,有效避免推荐性地方标准在立项、制定过程中的交叉重复矛盾。免费 向社会公开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向社会公开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 、各市州政府配合)
5.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标准宣贯、解读、推广、实施、监 督和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在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 强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建设和政府管理等重点领域标准化建设,加速标准的实施推广 ,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建立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推动、应用单位 定期反馈的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建立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 准监督机制,强化地方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 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重点加强保障国家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 产安全、食品及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 ,鼓励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6.加强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建设。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本行业或领域具备相应能力的科研院 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本专业、本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本专业、本领域基础标准化研究、产业 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等工作。加强落户我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和省级专业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完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强化监督考核,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 。(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7.开展团体标准试点。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有条件的 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鼓励我省企业集团、产业技术联盟联合国内 外专业领域的社会组织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支持企业 与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等单位组成联盟,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 新,共同研制联盟标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结合自身优势研制联盟标准,提升产业 集群市场竞争力。(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 合)
8.建立团体标准激励机制。建立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实施必要的规范、 引导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9.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 把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知 名品牌。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取消 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实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执行的产品 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 开展比对和评价,鼓励公众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 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10.增强企业标准化创新活力。企业要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 制。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目标需要,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 标准体系,并适应用户、市场需求,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研制,主动争取市场 竞争话语权。(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提高吉林标准水平。
11.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加强国内外先进标准研究, 加快先进标准的转化,提升我省企业和产业先进技术标准应用能力。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以 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领域为重点,争取承担更多国内外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 研制,提升标准话语权。鼓励外资企业参与我省标准化活动,带动提升我省相关领域标准化水平。(省 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等部门和各市州政府配合)
12.推动吉林标准 “走出去 ”。加强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 “一带一路 ”沿线、东北亚 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及法规比对研究,加强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强化国内外标准的应用、吸收、 创新和输出,加快推动我省重点领域标准 “走出去 ”,带动吉林产品、技术、装备、服务 “走出去 ”。(省质监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实施步骤
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改革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6年),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1.制定《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6-2020年)》,出台实施意见。(2016年5月 完成)
2.省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现行1796项吉林省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 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解决标准缺失、矛盾交叉等问题。(2016年)
3.开展203项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工作。(2016年)
4.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起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启动)
5.出台《联盟标准管理办法》,围绕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2 016年启动)
6.在长春、吉林和延边3个地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广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公开和监督制度改革。(2016年5月启动)
7.建立企业标准公开咨询服务平台。(2016年7月完成)8.鼓励各级各类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对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开展比对评价、技术咨询等标准 化服务。(2016年7月启动)9.建立省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建立吉林省地方标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2016年12月完成)(二)第二阶段(2017—2018年),稳妥推进向新型标准体系过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开展与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 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7年完成)
2.出台《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
3.优化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强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制 定和实施后评估。(2017年)
4.进一步明晰推荐性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理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 公益类标准过渡。(2017年完成)
5.确有必要保留的现行强制性吉林省地方标准,逐步推荐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2017年完 成)
6.制定一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加强全省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跟踪评价 。健全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培育激励机制。(2017年完成)
7.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7年全面实施)
8.吉林标准与国内外标准水平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重点领域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 90%以上。(2018年完成)
(三)第三阶段(2019—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衔接配套、覆盖全面、适应经济 社会发展需求的吉林新型标准体系。
1.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限定在公益类范围,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吉林省地方标准 管理体制。(2020年完成)
2.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联盟标准、企业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 需求。(2020年完成)
3.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数量实现递增。(2020年完成)
4.参与国内外标准化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数量显著增多,吉林标准对 东北亚区域国内外贸易发展促进作用明显提升。(2020年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标准化统筹推进机制。省实施质量强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化工 作改革。统筹全省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协调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 ,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 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省质量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市(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并予以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善《吉林省标准创 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标准研制与技 术创新、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的衔接配套,制定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标准、重大产业技术标准研发的优惠 政策,在省级科技计划中进一步强化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把标准列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价的 指标。巩固标准成果登记制度,推荐优秀标准成果参评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有 重大影响标准的产品,凡符合国家或省级相关评选表彰条件及要求的,可在参评时优先给予考虑。(省 财政厅、省公务员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加强对现行标准化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开展与 修改后的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省法制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
(四)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培 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加强对标准信息的综合加工、深度开发,不断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渠道,为 全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标准信息服务。着力加强标准化科研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标准化行业协会等社团 组织和产业联盟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标准化研究、咨询、检测、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标准化服 务机构在标准制定、宣传、培训、解读、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省质监局、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围绕重要标准、重要 专项、重要节点和重大事件,加大标准化宣传,及时发布与人民生活和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标准信息 。深入开展标准化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全社 会的标准化意识,营造人人关注标准、重视标准、使用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 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