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83号令)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令)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各市州上报的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征收范围进行了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对个别市州、县市区的标准予以修正。调整后的市州、县市区标准批准方案见附件。
1、市辖区按所属城市适用标准,不单独批复。
2、县级市统一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标准。将选择适用小城市标准的醴陵市、湘乡市、韶山市、冷水江市、资兴市、洪江市、津市市调整为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标准,具体适用税额不变。
3、各类开发区、管理区、农场改制区按其他地域所在市县行政区划适用标准。如屈原管理区比照汨罗市,大通湖区比照南县,回龙圩区比照江永县,金洞区比照祁阳县,洪江区比照洪江市,西湖区和西洞庭区比照汉寿县。
4、将衡阳市调整为适用大城市标准。具体适用税额不变。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的标准按照各地上报方案执行,修正的县市区按照批准方案作相应修改后执行。
三、新的标准方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城镇土地适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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