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转发《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洪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的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将洪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原选择适用小城市标准,调整为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标准,即:原适用小城市标准四级、五级、六级、七级、九级(对应税额标准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2元),对应调整为适用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标准二级—八级。

二、洪江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的税额标准比照洪江市执行,具体为:二级10元,三级为空,四级6元,五级为空,六级4元,七级为空,八级2元。原适用小城市标准五级8元的区域,全部调整为四级6元。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