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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三条修改为:

  “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24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实施后,我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现将第三条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予以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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