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施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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