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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地税函〔2004〕92号文件规定和此文件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并按吉地税函〔2005〕8号件第一条规定方法进行调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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