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发生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
二、出口企业报送《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并申请进行进项税的调整或抵扣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和报送资料如下:
(一)外贸企业: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做出口转内销申报,将申报情况打印一份并生成软盘;对一张进货凭证分批出口、内销的须填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一份,样式附后)。
2、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3、填写《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样式附后)。
4、未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采取《分批申报单》办法申报的货物首次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分批申报单》,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须报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生产企业:
填写《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一份)及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未做单证收齐申报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三、各局退税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要求对《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栏目、内容、逻辑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对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申报须机审通过后打印《出口转内销证明》,以上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一份(连同相关资料)留存,一份转交征收所,两份转交管理所。管理所收到退税部门转交的两份《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一份留存,另一份退还纳税人,并通知纳税人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生产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生产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金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外贸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出口业务销售成本”科目。同时,应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前期已按规定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外贸企业如前期对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作相关账务处理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后,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7栏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内销”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科目。
五、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的,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
(一)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售额”或“13%税率销售额”中填列。
(二)将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税货物”部分“17%税率销项税额”或“13%税率销项税额”中填列。
(三)生产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的“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填列。
(四)外贸企业将《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第7栏的“外贸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如前期未作相关账务处理,则本栏填写申请从外销转内销的进项税)的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中分别填列。
六、各局征收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数据审核,其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和第18栏的审核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等于或大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5栏“生产企业前期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现申请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负数。
(二)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金额、税额应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视同内销征税申报表》第6栏金额、第7栏税额之和。
七、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情况,而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出口货物不予退(免)增值税应视同内销征税及抵扣进项税额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2006年9月29日
附件: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四、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五、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见附件)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不予退(免)税;其他机电产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八、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200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