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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3〕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05

各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计划于六月底前完成的实际情况,现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7月1日 起,我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2003年7月1日 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工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为此,要求各直属局、区局应于 6月30日 前,完成对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面清理工作,并于 7月10日 前把清理情况上报市局。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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