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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公布,这些变化需要注意!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7

发布日期:2025-12-31

摘要:对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以及纳税人的税务处理都将出现变化。为了读者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规,我们把《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结合后,将两者一起为读者作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25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一起正式施行。对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以及纳税人的税务处理都将出现变化。为了读者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规,我们把《增值税法》与《实施条例》结合后,将两者一起为读者作出解读。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注意:

  1、将现行制度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未进行单独列举。

  2、将“应税行为”这一概念替换为“应税交易”,也更体现增值税是对“交易”行为的课税。

  3、明确个人的概念包括个体工商户,实现了对“个人”涵义规定的税收明确性。需要关注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将出台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这一立法动态。
 

  确定“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范围

  注意:

  境外销售方向境外购买方销售,服务完全在我国境内发生或无形资产完全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属于在境内销售。但结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来看,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属于“境内消费”即属于应税交易,境外单位或个人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明确非企业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条件

  注意:

  1、只有自然人确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不具有选择权,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时,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3、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限缩“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

  注意:

  根据本条规定,无偿提供服务 (除金融商品外)不再视同应税交易,不产生纳税义务;因本条删除了现行增值税制度中的“‘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之规定。故《在增值税法》施行后,委托代销行为,就不再向受托人按照销售货物来征税。
 

  明确“非应税交易”范围

  注意: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这一规定中,删除了现行制度中的“行政单位”这一主体限定。故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主体均适用该款。
 

  明确跨境销售零税率的范围

  注意:

  该条款明确了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的具体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删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零税率范围的兜底条款,即删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这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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