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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竞业限制、学历造假、出差安排、经营风险转嫁等) 杭州中院 2026年4月28日 目 录 承担刑事责任不当然免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某机器人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学历造假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与钱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实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孙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合理出差安排 ——李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调岗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 ——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竞争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经营范围为判断依据 ——吴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支出转嫁给劳动者 ——某智能科技公司与郑某劳动争议案
承担刑事责任不当然免除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某机器人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赵某入职某机器人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除退还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后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在次月成立了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与某机器人公司同类业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并使用某机器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科技公司判处罚金,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机器人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某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赵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离职后次月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成立某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与某机器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故可认定赵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生效刑事判决依据的事实为某科技公司及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并使用某机器人公司商业秘密,与本案认定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故生效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因此,对某机器人公司主张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高度依赖于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因此,在人工智能领域,竞业限制制度对维护企业技术优势、保障行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劳动者,应恪守其与企业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规范自身就业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以及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风险。本案厘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如用人单位在刑事案件中未获得足额赔偿,则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案例二 学历造假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与钱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钱某系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钱某的岗位为UI设计师。钱某在求职时向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递交的简历中自称本科学历,并提供了学历学位证书。入职当月,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便发现钱某存在学历造假情况,钱某自认其实际为大专学历、其提交给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与钱某对岗位的学历要求各执一词,但可以确定的是,钱某在递交简历及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对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招录钱某的意愿确能产生影响,故对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行业正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作为当前就业市场的热门选择,人工智能企业不仅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同时对劳动者的学历背景、专业技能、项目经验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因此,个别劳动者为进入该行业,可能会对求职简历进行“包装”,但凭空捏造虚假信息(如虚构学历、技术资质或项目经历等),且该信息足以影响企业招聘决策的,将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本案体现了对学历造假者的零容忍态度,引导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寻找适配岗位,诚信竞岗;同时,也提醒人工智能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加强对求职者信息的核查,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学历、资质、项目经历等关键材料的真实性,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就业市场秩序。 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拒付实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孙某与某智能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入职某智能科技公司后,先后担任算法工程师、算法部负责人等职务,主要负责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工作。在职期间,孙某的领导多次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正常全勤时间为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并在群内发布“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且表示要对加班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孙某存在经常性加班或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运营例会的情况。离职后,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孙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提供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及个别休息日存在考勤打卡的情况。对此,某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公司设有加班审批制度,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公司安排孙某加班。但根据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显示,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且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并表示提供后勤保障,因此可认定某智能科技公司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故对孙某主张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的,企业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部分人工智能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此属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但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合理审慎原则,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若劳动者已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在休息期间安排其从事工作,则企业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得以未经审批为由予以拒绝。本案既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也为企业用工管理明确了法律边界,技术研发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人工智能企业应重视人文关怀,唯有为劳动者提供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方能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最终达成技术进步与民生福祉的协同并进。 |
杭州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竞业限制、学历造假、出差安排、经营风险转嫁等)
发布日期:2026-04-28
摘要:在人工智能领域,竞业限制制度对维护企业技术优势、保障行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劳动者,应恪守其与企业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规范自身就业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以及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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