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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总工会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10

发布日期:2026-04-29

摘要:此次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岗位调整、停工停产、考核扣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劳动争议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三部门在审判仲裁、维权服务方面的协同合力,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尺度与裁判规则,为劳资双方提供清晰、可预见的行为指引,以及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强化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佛山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南方日报     2026-04-29

  在202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总工会三部门聚焦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热点难点,精选并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此次案例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岗位调整、停工停产、考核扣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劳动争议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三部门在审判仲裁、维权服务方面的协同合力,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尺度与裁判规则,为劳资双方提供清晰、可预见的行为指引,以及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强化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冯某诉某五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调整患病劳动者岗位合法性的认定

  案例2:吴某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停工停产期间管理制度合理性问题

  案例3:刘某诉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以“负激励”名义扣罚员工工资的定性与法律后果

  案例4:钟某诉某医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劳动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不享有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5:吴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企业因改制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转岗安置应予以支持

  案例6:何某与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跨年度休年休假的司法认定

  案例7:伍某诉某电气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应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案例8:李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预付经济补偿”为名发放年终奖,不能免除法定补偿义务

  案例9:莫某诉某交通公司劳动争议案

  ——虚构病假,构成旷工应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10:赵某等多名劳动者与某铝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工会”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


  案例1

冯某诉某五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调整患病劳动者岗位合法性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冯某于2013年入职某五金公司,工作岗位为采购经理。2024年1月,冯某被诊断为左下肺腺癌,5月进行手术,术后病休。2024年7月11日,某五金公司告知冯某,其原岗位已由他人顶替,只能调岗到货架拣货打包基础岗位,冯某当场拒绝。2024年7月17日,冯某回到原工位,发现办公设备已被清空,后被告知已调岗到基础岗位,不到岗将视为旷工。2024年7月18日,冯某以某五金公司变相降低劳动条件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冯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五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均驳回冯某的请求。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公司未履行协商义务。从初次通知冯某只有基础岗位空缺,到后续的沟通中,某五金公司均强调仅基础岗位可选,未给予冯某实质性协商空间。某五金公司通过清空工位、移出工作群等行为,强制推行调岗决定,构成单方调岗,且调整后的岗位与冯某身体状况严重不适配。冯某罹患癌症,医疗期满后复工,新岗位的工作内容为五金产品货架拣货打包,属于体力劳动,需具备健康体壮的身体条件才能胜任,该工作显然超出冯某当前身体承受能力。综上,某五金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合法性,该行为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某五金公司应向冯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典型意义

  当前劳动用工形态日趋多元,劳动者因伤病面临岗位调整的情形日益增多,其合法劳动权益亟待法律特殊保障。本案裁判填补了重大疾病劳动者调岗合规标准的实践空白,为企业用工行为划定法律边界,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既有力保障了罹患重大疾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引导用人单位树立合法用工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规范企业调岗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示范指引意义。

  案例2

吴某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停工停产期间管理制度合理性问题

  (一)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有限公司工段长,公司安排吴某停工休假后通知吴某需返回公司签到,并逐渐从每天签到2次增加至4次。基于吴某没有按规定签到,某有限公司向吴某作出警告处理,后以吴某不按规定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停工前吴某月平均工资约为7000元。在停工停产期间,公司未为吴某安排实际工作,仅按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900元支付生活费,工资水平大幅下降,但要求吴某每日返回公司打卡签到,并将次数增至每日4次。该行为实质上是利用用工自主权,设立了不必要且不合理的考勤管理制度,变相将停工休假转化为受限制的待岗状态,且考勤约束呈现逐步加强之势,不仅妨碍吴某自主安排时间,亦影响其寻找临时劳务工作维持生计的可能性。综上,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据,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停工停产是企业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的状态。此时,对劳动者频繁考勤,实质上是将正常生产期间的管理方式套用到停工停产阶段,不符合待岗期间的合理管理要求。本案明确,管理手段须与生产经营目的实质相关,不得以管理为名不当加重劳动者负担,亦不得侵害劳动者基本权利。裁判彰显了司法对用工管理行为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对平衡劳资权益、规范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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