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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的关税风险分析及合规应对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14:09

发布日期:2026-05-21

摘要:伴随中国储能产业链成熟与制造成本下降,中国储能企业对美出口已从单一产品贸易演变为涵盖电芯、模组、集装箱式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及能量管理系统等上下游产品的系统性出口。与此同时,美国市场在关税工具、产业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三个方面的监管持续加强。

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的关税风险分析及合规应对

——兼论301、122、232关税工具与FEOC/PFE市场准入约束

作者: 张小伟 胡思芸

作者单位: 天元律师事务所

  引言

  伴随中国储能产业链成熟与制造成本下降,中国储能企业对美出口已从单一产品贸易演变为涵盖电芯、模组、集装箱式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及能量管理系统等上下游产品的系统性出口。与此同时,美国市场在关税工具、产业政策和国家安全审查三个方面的监管持续加强。

  2026年5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释放了中美关系阶段性稳定的信号,但未形成针对中国储能产品的任何关税豁免安排,不构成关税风险已经解除的依据。本文梳理截至2026年5月16日的美国对华关税政策,分析IEEPA征税授权被否定后的替代工具、122条款的当前执行状态、IRA下FEOC/PFE规则对储能项目市场准入的实质影响,以期为相关企业开展美国市场业务提供参考。

  一、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背景

  近年来,中国储能产品出口呈现持续增长态势。以宁德时代、比亚迪、海辰储能为代表的国内储能企业,已构建起覆盖北美、欧洲、亚太多个市场的国际布局,美国是中国锂离子电池出口的重要目的地之一。

  然而,自2018年301条款关税实施以来,中国储能产品对美出口始终面临叠加税负和进口合规审查的双重压力。2024年5月,美国政府对来自中国的锂电池、光伏电池组件、电动汽车、天然石墨、钢铁、铝材料等加征关税,并于2024年至2026年分步实施。

  时至今日,美国高额的关税壁垒已实质性改变贸易条件。一方面,部分美国进口商拒绝承担进口清关及税费风险,要求中国出口商由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转为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模式,将原本由买方承担的关税义务、清关责任及政策风险全部转移至卖方。另一方面,叠加关税显著提升了中国储能产品的进入成本,压缩价格优势空间并影响了部分订单的承接能力。以DDP模式出口的企业,需垫付全程运费、保险费及高额关税,资金占用激增,且面临美国海关反规避调查等合规风险。

  二、美国对华储能产品关税政策演变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储能产品构建了从基础关税到多层叠加关税的政策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不同阶段,伴随着法律依据的转换、税率的调整以及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博弈。下表列示截至目前与储能产品对美出口关系较为密切的主要关税政策:

关税层级 主要法律依据 当前法律状态
MFN基础关税 《1930年关税法》 稳定有效,无司法争议
301条款关税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 有效,2026年3月新调查及2026年5月第二轮四年期复审均提示后续调整风险
122条款关税 《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 尚处于司法争议中
232条款关税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 多项调查进行中,大型电池、电网设备、关键矿物在审
IEEPA关税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IEEPA不授权总统单方征税


  (一)最惠国(MFN)基础关税时期

  在中美贸易战爆发之前,中国储能产品输美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标准关税待遇。在制度层面,美国关税的具体税率及商品分类体现在《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及《美国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US)。以锂离子电池为例,其最惠国基础税率为3.4%。

  这一时期,中国储能产业凭借成本优势快速扩张,贸易条件相对稳定,额外惩罚性关税尚未成为主要贸易成本因素,关税水平符合多边贸易体制要求。

  (二)301条款关税的引入与扩展时期

  2018年3月,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启动对华贸易战。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调查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并采取报复措施,包括征收额外关税。301条款关税并非基础关税,而是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叠加征收,是否适用取决于产品编码及原产地认定结果。

  自2018年7月起,美国共实施四份301条款的关税清单,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中国原产产品,具体分类如下:

  1.List1:2018年7月,针对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包括铝产品、钢铁产品、橡胶制品等;

  2.List2:2018年8月,针对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关税,包括聚氯乙烯板、塑料管等;

  3.List3:2018年9月,针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10%的关税,包括海产品、日用品、水果、农产品等;

  4.List4(A):2019年9月,针对30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分两阶段加征15%的关税,包括机械设备等。2019年12月,中美双方就第一阶段贸易协议达成原则性框架,List4(A)税率自2020年2月起由15%降至7.5%。

  依据《1974年贸易法》的明确要求,USTR须每四年对301条款关税进行复审。2024年,USTR公布了有关上调部分中国产品关税的更多细节,其在公告附件中列明:

产品类别 调整前关税 调整后关税 实施时间
提高关税
电动汽车 25% 100% 2024年8月1日
太阳能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模块) 25% 50% 2024年8月1日
电池零件(非锂离子电池) 7.50% 25% 2024年8月1日
锂离子电动汽车电池 7.50% 25% 2024年8月1日
钢铁和铝产品 0%-7.5% 25% 2024年8月1日
半导体 25% 50% 2025年1月1日
锂离子非电动汽车电池 7.50% 25% 2026年1月1日
新增关税
其他关键矿物 0% 25% 2024年8月1日
天然石墨 0% 25% 2026年1月1日
永久磁铁 0% 25% 2026年1月1日


  (三)IEEPA关税的兴起与司法审查时期

  2025年,美国总统特朗普以贸易逆差、芬太尼问题等为由,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推出“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等新型关税措施。2025年2月,特朗普以“芬太尼危机”为由,依据IEEPA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3月将该税率提升至20%;同年4月,特朗普再次依据IEEPA实施“对等关税”政策,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34%的关税。

  这一举动遭遇了美国司法体系的审查。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一案(合并审理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No. 25-250)作出裁定,认定IEEPA并无赋予美国总统单方面征收关税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六位大法官在判决结论上达成多数,但其论证路径存在分歧。首席大法官Roberts与Gorsuch、Barrett大法官援引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认为国会若欲将关税这一实质性经济权力授予行政机关,须在法律文本中作出清晰授权,而IEEPA条文显然未达此标准。然而,其他三位大法官在赞同意见中认为,仅凭IEEPA条文的普通文义解释即可得出IEEPA不授权征税的结论,无需适用“重大问题原则”。上述分歧意味着“重大问题原则”在本案中仅具相对多数意见地位,而非全体多数意见,其在未来类似案件中的约束力仍有待后续判决厘清。

  (四)122条款:启用、司法挑战与当前执行状态

  在IEEPA关税法律效力受到司法质疑的背景下,特朗普政府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该条款授权总统在应对“巨大且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时采取进口限制,原则上对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有效期为150天,以最大程度弥补因IEEPA关税取消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

  2026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就State of Oregon v. United States和Burlap & Barrel, Inc. v. United States两案(Slip Op. 26-47)作出裁定,认为总统公告未充分满足122条款所要求的“国际收支赤字”法定触发条件,并对相关原告给予救济。

  2026年5月12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就政府上诉申请发布行政暂缓令,这意味着122条款的10%全球关税在上诉审理期间继续执行,进口商仍须如常缴付,目前CAFC尚未就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决。对已经实际承担122条款关税成本的中国企业而言,应结合进口主体身份、报关记录、合同税费承担条款及美国海关程序,评估是否通过行政程序、诉讼参与、合同追偿或保留索赔通知等方式保全潜在退税或损失转嫁权利。

  (五)潜在232条款风险

  根据美国贸易法律实务界及媒体公开信息,大型电池、铸铁及铁制配件、塑料管道、工业化学品、电网设备、电信设备等领域亦存在被纳入《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条调查的可能。该条款授权总统在认定进口“威胁国家安全”时采取调整措施,且不以301条款为前提,亦无税率上限。目前,大型电池、电网设备、关键矿物等领域存在被纳入232条款调查或类似国家安全审查框架的政策风险,但是否形成正式调查和最终措施,仍需以美国商务部及《联邦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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