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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约稿和再版稿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 财税外字[1980]50号 1980-11-26 1.由单位接受约稿,然后组织个人从事著译书籍、书画,完成约稿后,由接受约稿的单位收取稿费,将其中部分稿费发给著译书籍、书画的个人,可只就个人实得的稿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再版稿费的收入,可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再版时作者对原著进行了修改,并支付了费用的,可按税法规定给予减除费用,就其余额纳税;再版时未作修改的,不予减除费用。 4.个人所作书画,通过亲属或馈赠委托他人出售,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0年11月26日 |
财税外字[1980]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约稿和再版稿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
发布日期:1980-11-26
摘要: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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