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 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险局[1983]20号 1983-6-2 我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下发以来,一些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现将劳人老〔1983〕20 号文件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贯彻执行劳人险〔1983〕3号文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按上述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 :劳人老[1983]20号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1983年6月2日 |
劳人险局[1983]20号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 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3-06-02
摘要: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3) 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