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体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先税后证,严格以票控税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在要求申请人提供办证所需相关资料的同时,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1)和《××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见附件2),以及出让方或销售方的房地产销售完税凭证以及契税完税凭证和正式税务发票。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有关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及相关证书。
(二)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6.5%的综合税率(地税5.5%、国税1%)预留税款,对直接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
(三)行政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凭项目所在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方能支付工程款。
(四)各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应以《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预收款专用凭据》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以及契税完税凭证作为首付款及房屋价值凭据。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税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房地产税收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不断加大对偷、逃、抗税的稽查、处罚力度,切实防止税收流失。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在办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住建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督促欠缴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开展税收自查并依法缴纳税款。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督促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依法纳税。公安部门要结合私房出租清理整顿行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依法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联系机制,加大联合控管力度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实施,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人员,落实到各税种的具体管理中,落实到各部门密切配合上。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房地产转让信息与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比对,随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让各种房地产信息归入税源管理档案,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共享。要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税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每年召集一次工作联系会议,与有关部门形成工作互动,加大联合控管力度。
四、强化工作考核,实行过错追究
(一)建立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层层细化工作责任,并与各级领导班子的业绩考核挂钩。
(二)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牵头,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参与的督查工作组,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和办理审批手续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认真履行职责、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2、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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