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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外字[1986]273号 1986-11-0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6年11月04日 |
财税外字[1986]2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佣金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6-11-04
摘要: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198号通知中法规“对常驻机构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佣金收入额的,可暂按介绍商品成交额的5%降为3%据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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