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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86]财税营字第084号 1986-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发布后,一些地区询问,对房租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营业税对房租收入的征免税规定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17日 |
[86]财税营字第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6-12-17
摘要: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免税外,其他单位和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征收房产税,一律按租赁业务的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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