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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地字[1987]13号 1987-07-22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决定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比照军队车船征免税的规定办理。即:凡挂武警专用牌照(WJ)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特此通知,希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07月22日 |
财税地字[1987]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87-07-2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财税地字[1987]13号 1987-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 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 财政部令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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