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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88]财农税字第25号 1988-06-23 你厅[88]豫财农字第40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党校、干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占用耕地,也不属免税范围,不能免税。 二、我部[87]财农字206号文件所称医院、诊所,包括私人办医院、诊所,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三、由于采矿塌陷,农民迁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同意你们"谁占地谁纳税"的意见,即谁出面申请占用耕地,由谁缴纳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88年06月23日 |
[88]财农税字第25号 财政部复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党校、干校、私人医院、诊所等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
发布日期:1988-06-23
摘要:党校、干校及其他培训在职人员的学校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占用耕地,也不属免税范围,不能免税。我部[87]财农字206号文件所称医院、诊所,包括私人办医院、诊所,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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