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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财农税字第43号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40

发布日期:1988-09-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全文废止]

[88]财农税字第43号        1988-09-01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06年0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

1988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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