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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财工字第113号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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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9-04-05

摘要: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财工字第113号    1989-04-05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1989年3月5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应符合《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非生产性企业以及未完成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

  二、国营企业经批准发行内部债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所支付的债券利息,相当于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列入生产成本,超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部分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三、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经批准可以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债券到期,只能用其有权自行支配的自有资金归还本息。

  四、国营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作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财政部

198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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