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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853号 1990-07-20 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自2027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国家税务局 1990年07月20日 |
国税函发[1990]853号 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0-07-20
摘要: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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