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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物厅计字45号 物资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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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1-03-19

摘要:现将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与当地海关联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物资部。

物资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物厅计字45号       1991-03-19

  现将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39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尽快与当地海关联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物资部。

物资部办公厅

1991年3月19日

  附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署监[1991]238号         1990-12-26

  国务院以国发[1990]39号《通知》批转了《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根据该《通知》精神,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我署会商有关部门并征求了有关海关意见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关,请以第17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通知》精神,物资公司经营的进口物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和有关机电产品以及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的其他商品。

  该类公司不得经营进口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生活物资;如经批准进口,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海关照章征税。

  二、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填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供料核准单》,请各有关海关自行印制使用。

  三、在执行本《办法》第十条时,如遇特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订购进口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货的,物资公司应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海关报我署核准后,方可以国内物资垫供,事后以进口物资归还国内,但垫供物资应限于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原材料。

  执行本《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附二:海关总署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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