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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1]99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2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32

发布日期:1991-07-08

摘要:去年九月,我局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员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权益转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1]995号        1991-07-08

  提示——依据国税发[1992]16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要求明确转让科研成员的征免税范围,即现行对转让科研成果免征营业税,是否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的收入。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去年九月,我局发出《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26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从事技术权益转让的单位和个人,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研成员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对技术权益转让免征营业税,是指科研成果本身,不包括随同科研成果转让而销售的设备、材料、产品等硬件收入。

国家税务局

199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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