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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5]14号 1995-1-25 提示——
1.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中规定“1998年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本法规自1998年1月1日起第一条相关内容废止。
一、[条款废止]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 二、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月25日 |
国税发[199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01-25
摘要:凡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等货物,从1995年1月1日起不得退还、减免增值税。对1995年1月1日前已经中标的项目,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将中标证明报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仍可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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