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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3号 1995-02-28 北京市、黑龙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6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开辟部分航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2月28日 |
国税函发[1995]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5-02-28
摘要:请按照中、原苏联两国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国际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取得的工资,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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