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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5]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15

发布日期:1995-04-12

摘要: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法规,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5]154号          1995-04-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法规,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法规,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法规。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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