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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 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5]114号 1995-6-27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厅《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请示》(苏财综[1995]7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财务管理,参照我部财综字[1994]130号《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统一监制你省各类基金会及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专用收据,并监督捐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特此函复。 财政部 1995年6月27日 |
财综字[1995]114号 财政部关于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 使用统一收据及其管理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06-27
摘要:为加强各类基金会、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财务管理,参照我部财综字[1994]130号《关于发布<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统一监制你省各类基金会及慈善机构接收社会捐款的专用收据,并监督捐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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