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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5]406号 1995-07-24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07月24日 |
国税函[1995]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07-24
摘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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