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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612号 1995-12-0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01日 |
国税函发[1995]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5-12-01
摘要: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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