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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022号 1996-02-16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90%的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
财税字[1996]0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02-16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90%的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务院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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