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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23号 1996-02-16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法规〉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法规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法规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法规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16日 |
财税字[199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6-02-16
摘要:原法规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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