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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6]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0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8

发布日期:1996-07-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们通知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售给该公司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406号       1996-07-01

黑龙江、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海南、广西、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连市国税局大国税发[1996]106号文,请示××××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有限公司是一家总机构设在大连的从事各种清洗剂、卫生洗涤剂和相关的应用工具生产与销售的中外合资企业。自1987年开业以来,该公司一直采取通过在哈尔滨、武汉等17个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并且在各地实行统一的销售价格。实行新的增值税制以后,该公司将产品交付分支机构时,视同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机构于货物移送时在大连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请你们通知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售给该公司分支机构销售所需的当地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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