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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1996]6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7

发布日期:1996-08-13

摘要: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6]692号     1996-08-13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征收出口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1996年7月1日起继续执行。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199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定执行至1996年6月30日,详见附件)的执行期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化工部、冶金部、有色总公司。

海关总署

1996年8月13日

  附件:

1996年出口商品暂定税率

(1996年4月1日起实施)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1996年税率% 暂定税率%
08024000 10
26070000 铅矿砂及其精矿 30
26080000 锌矿砂及其精矿 30
26090000 锡矿砂及其精矿 50 20
28047000 20 10
78010000 未锻轧铅 20
78020000 铅废碎料 20
79010000 未锻轧锌 20
79020000 锌废碎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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