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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33号 1997-01-1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0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二[1996]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1月16日 |
国税函[199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1-16
摘要:经研究,现对天津×××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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