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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3

发布日期:1997-02-18

摘要: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7]91号       1997-02-18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法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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