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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11号 1997-2-28 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2月28日 |
财税字[1997]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伊克昭盟煤炭资源税单位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2-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将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境内的煤炭(不分中央煤矿和地方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由原来的每吨0.5元调整为每吨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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