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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7]33号 1997-03-24 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3月24日 |
财税字[1997]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日期:1997-03-24
摘要: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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