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不包括2013年7月31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试点纳税人)符合减征、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条件的,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审批或者备案资料(详见附件),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号)的规定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或者未经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依法作出加盖本机关行政印章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不给予登记备案。
四、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号)执行。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审批权限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发[2012]112号)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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