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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7]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本站整理 👁️ 1 浏览 💬 0 评论 🕐 2026-08-23 02:02

发布日期:1997-03-26

摘要: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7]42号       1997-03-26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6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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